50岁男子诱惑13岁儿童发生性关系被判刑6年

原作者: 赵云 张建利 王洢 来自: 内蒙古晨报 收藏 分享 邀请

50岁男子诱惑13岁儿童发生性关系被判刑6年



一次QQ聊天,张蕊(化名)结识网名为“沙粒”的50多岁男子,随后,该男子以金钱诱惑的方式与年仅13岁的儿童张蕊发生性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峰(化名)与被害人张蕊,通过QQ聊天相识。

2014年1月,被告人王峰与张蕊在QQ里对话,提出让张蕊出来陪并许诺给钱。20时40分许,在海勃湾区人民公园内的树林里,王峰对张蕊进行了猥亵,给张蕊现金200元。2014年1月17日20时许,在海勃湾区某公寓楼×××号房间,王峰再次对张蕊进行猥亵,给现金200元。

此后,王峰在QQ里与张蕊继续对话,以金钱诱惑的方式要求发生性关系。

2014年1月19日20时许,在海勃湾区某宾馆,王峰与张蕊发生性关系,给现金900元。2014年1月25日20时许,在海勃湾区某公寓楼×××号房间内,王峰再次与张蕊再次发生性关系,给现金500元。

2014年1月28日,张蕊的母亲发现其用手机上网,翻看后进一步发现了张蕊和“沙粒”的聊天信息,经仔细询问,张蕊称和一名叫王峰的人发生了性关系。张蕊的母亲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1月29日,王峰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王峰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

被告人王峰以金钱为诱饵,与未满14岁的被害人张蕊通过网络谈性交易。被害人张蕊在被告人王峰金钱的诱惑下,认为性行为可以进行交易。从而偏离了正常的青少年应走的道德轨道,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人生观。

被告人王峰通过QQ添加被害人为好友时,被害人的个人资料上显示其为13岁。在随后的聊天中,王峰明确知道被害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被告人王峰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峰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峰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峰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年龄的供述有过辩解,但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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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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