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个案审理传递公平正义

原作者: 吴建国 来自: 乌海日报 收藏 分享 邀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一论述,已成为政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要求、总目标。
    如何理解和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我有几点认识。
    一、严格依法依规,尽心尽责履职,做到公平、公正、高效。这是“努力”的基本要求,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没有了这个“因”,就不会有那个“果”。
    二、“人民群众”是一个属概念,它包含了涉及诉讼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等诉讼主体。“让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公允性决定的。一个具体司法案件是否公正,应当由广大群众作出评判。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会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法律常识、内在感受、公序良俗、利益衡量以及价值判断,结合自身喜好等做出公允评判;如果他们普遍认为这个案件是公正的,那么就是他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即使案件当事人仍然认为案件裁判有失公允或对己不公。基于纠纷当事人毕竟处于矛盾中心,内心感受会外化为激烈或极端言行,对此,司法机关尤其是作出最终裁判的人民法院要通过辩法析理、听证释明、助其获得救助等工作方式取得其谅解,使其接受裁判,消除误解,进而相信法律、理解司法。
    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指公平正义不能打折扣,不允许有例外。这也是总书记强调的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所带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换位思考”是人民法官应有的思维方式。
    四、这里讲的“公平正义”既是一个可预期的结果,同时更是一个努力过程。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司法公开。就拿审判来讲,从立案始,就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所有法定权利、诉讼要求、风险及费用等;在审理中,特别在开庭中,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一律公开进行,既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又使审判过程接受监督;在执行中也应体现公开、透明。当然,法院的最终产品是司法文书,其中更要体现立法精神、法律意志、法官价值取向以及公平、公道的普世哲学。让每个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在阅读这些文书时都感受到其中所阐述的责任权利、是非曲直以及它所传递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和正能量。

最新评论

2014-4-1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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